公告日期:2013-12-24
國浩律師(上海)事務所 法律意見書
國浩律師(上海)事務所
關于崇義章源鎢業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
致:崇義章源鎢業股份有限公司
國浩律師(上海)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 擔任崇義章源鎢業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稱“公司”或“章源鎢業”)之特聘法律顧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等
法律、法規和《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以下稱“《股東大會規則》”)及《崇
義章源鎢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稱“公司《章程》”)等有關規定,指派杜
曉堂、金詩晟律師出席并見證了公司于2013年12月23日(星期一)下午14:30在
江西省贛州市崇義縣城塔下崇義章源鎢業股份有限公司會議室召開的2013年第
一次臨時股東大會(以下簡稱“本次股東大會”),對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
程序、出席人員資格、會議表決程序等事宜進行了審查。
本所依據本法律意見書出具日之前已經發生或存在的事實及中國現行法律、
法規及規范性文件發表法律意見。
本所同意將本法律意見書作為公司本次股東大會公告的法定文件,隨公司其
他公告一并提交深圳證券交易所審查并予公告。
本所律師已經對公司提供的與本次股東大會有關的文件、資料及證言進行審
查判斷,并據此出具法律意見。
本所律師按照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道德規范和勤勉盡責精神,對公司
本次股東大會的相關法律問題發表如下意見:
一、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
公司董事會已于 2013 年 12 月 3 日分別在《證券時報》、《中國證券報》、《上
海證券報》及巨潮資訊網網站刊登了《崇義章源鎢業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召開 2013
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本次股東大會于 2013 年 12 月 23 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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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 14:30 在江西省贛州市崇義縣城塔下崇義章源鎢業股份有限公司會議室召
開。
經本所律師審查,本次股東大會采取現場投票與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召
開,其中:
(1)現場投票:股東本人出席現場會議或者通過授權委托書委托他人出席
現場會議。
( 2 ) 網 絡投 票 : 公司 通 過 深 圳證 劵 交 易所 交 易 系 統和 網 絡 投票 系 統
(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體股東提供網絡形式的投票平臺,股東可以在
網絡投票時間內通過上述系統行使表決權。
本所律師經審查認為,公司召開本次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刊登日期距本次臨
時股東大會的召開日期業已超過十五日;公司發布的公告載明了會議召開的時
間、地點、投票方式及審議事項,說明了股東有權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
使表決權、有權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的股權登記日、出席會議股東的登記辦法等;
公司董事會提請本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的議案為:
(1)《關于前次募集資金使用情況的報告的議案》;
(2)《關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對象非公開發行 A 股股票條件的議案》;
(3)《關于公司向特定對象非公開發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議案》;
(4)《關于<崇義章源鎢業股份有限公司非公開發行 A 股股票預案>的議
案》;
(5)《關于<崇義章源鎢業股份有限公司非公開發行 A 股股票募集資金使
用可行性報告>的議案》;
(6)《關于提請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辦理本次非公開發行 A 股股票具
體事宜的議案》。
經審查,以上議案符合《股東大會規則》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并已
在本次臨時股東大會通知中列明,議案內容已充分披露。
本所律師認為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符合《公司法》、 證券法》、
《股東大會規則》及公司《章程》的規定。
二、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人員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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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公司法》、《證券法》、《股東大會規則》、公司《章程》及關于召開本
次股東大會的通知,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人員應為:
(1)截止 2013 年 12 月 17 日(星期三)下午收市后,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
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記在冊的公司全體股東及其授權代理人。因故不能出
席會議的,可書面授權代理人出席;
(2)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3)公司聘請的律師;
(4)公司董事會同意列席的其他人員。
經本所律師查驗,出席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人員符合《公司法》、《證券法》、
《股東大會規則》及公司《章程》的規定。
經本所律師查驗,本次股東大會召集人為公司董事會,符合《公司法》、《證
券法》、《股東大會規則》及公司《章程》的規定。
三、關于新議案的提出
經本所律師審查,本次會議沒有新提案的提出。
四、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
經查驗,本次臨時股東大會按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表決程序,以
現場投票與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對公告中列明的事項進行表決,并按規定在網
絡投票結束后合并統計了現場投票和網絡投票的表決結果。所有議案均獲有效表
決通過。
本所律師認為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符合《公司法》、《證券法》、《股東大
會規則》及公司《章程》的規定。
五.結論意見
綜上所述,本所律師認為,公司本次臨時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出席
股東大會人員的資格及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均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
的規定,合法、有效。本次臨時股東大會通過的有關決議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見書正本 3 份,無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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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為國浩律師(上海)事務所關于崇義章源鎢業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三
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的簽字蓋章頁〕
國浩律師(上海)事務所
負責人: 經辦律師:
倪俊驥 杜曉堂 律師
金詩晟 律師
二○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