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3-12-24
北 京 市 嘉 源 律 師 事 務 所
JIA YUAN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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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中航飛機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師事務所
關于中航飛機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五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
嘉源(2013)-05-037
受中航飛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董事會之委托,北京市嘉源
律師事務所指派律師出席公司2013年第五次臨時股東大會(以下簡稱“本次會
議”)進行法律見證,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以下簡稱“《股東大會規則》”)及《公司章程》之規
定,出具法律意見如下:
一、本次會議的召集、召開程序
本次會議由公司董事會決定召集;會議以現場會議的形式召開;會議通知于
2013 年 12 月 7 日以公告的形式刊登于《證券時報》、《中國證券報》,并公布于
巨潮資訊網(www.cninfo.com.cn);會議通知發出之后,董事會未對通知中列明
的議程進行修改;本次會議于 2013 年 12 月 23 日如期召開。
本所律師認為,本次會議的召集、召開程序、召集人主體資格符合《公司法》、
《股東大會規則》和《公司章程》之規定。
二、出席本次會議人員的資格
1、出席本次會議的股東及股東代理人共 3 人,代表股份 1,463,500,993 股,
占公司股份總數的 55.15%。上述股東均持有相關持股證明,委托代理人并持有
書面授權委托書。
2、出席本次會議的其他人員為公司董事、監事、董事會秘書和見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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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本所律師驗證,出席本次會議的人員具有合法資格。
三、本次會議沒有對會議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進行表決,沒有否決或修改列
入會議議程的提案。
四、本次會議的表決程序
1、本次會議對列入會議通知中的議案進行了審議,并采用記名投票方式進
行表決;表決票經三名監票人(其中股東代表兩名、監事代表一名)及見證律師
負責清點,并由監票人代表當場公布表決結果;本次會議召開情況已作成會議記
錄,由出席會議的全部董事和董事會秘書簽字并存檔。
2、表決結果
議案:《關于繼續利用部分閑置募集資金補充流動資金的議案》
同意票 1,463,500,993 股,占出席本次會議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100%,
反對票 0 股,棄權票 0 股。
上述議案獲得本次會議二分之一以上有效表決權的通過。
本次會議之會議決議與表決結果一致。
綜上,本次會議召集和召開程序、召集人主體資格、出席會議人員主體資格、
會議表決程序符合《公司法》、《股東大會規則》和《公司章程》之規定,表決結
果合法有效。
特此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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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頁無正文,為《關于中航飛機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五次臨時股東大
會的法律意見書》之簽字頁)
北京市嘉源律師事務所 負 責 人:郭 斌
律 師:郭 斌
律 師:賀偉平
2013 年 1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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