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3-12-24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獨立董事關于股權激勵相關事項的獨立意見
根據《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辦法》”)、
《股權激勵有關事項備忘錄1號》、《股權激勵有關事項備忘錄2號》、《股權激勵
有關事項備忘錄3號》、《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深圳
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
我們作為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獨立董事,對公司擬實施
的《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進行了認真審核,
并發表獨立意見如下:
一、未發現公司存在《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禁止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的
情形,公司具備實施激勵計劃的主體資格;
二、公司本次激勵計劃所確定的激勵對象,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
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有關任職資格的規定;同時,激勵對象亦不存在《管理
辦法》、《股權激勵有關事項備忘錄1-3號》等規定的禁止成為激勵對象的情形,激
勵對象的主體資格合法、有效;
三、公司《激勵計劃》的制訂、審議流程及內容符合《管理辦法》、《股權激勵
有關事項備忘錄1-3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對各激勵對象股票
的授予安排、解鎖安排(包括授予額度、授予日期、授予價格、鎖定期、解鎖日、
解鎖條件等事項)未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未侵犯公司及全體股東的利益;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勵對象提供貸款、貸款擔保或任何其他財務資助的計劃或安
排;
五、公司實施激勵計劃可以進一步完善公司的激勵、約束機制,完善薪酬考核體
系,提高公司可持續發展能力,使經營者和股東形成利益共同體,提高管理效率和
經營者的積極性、創造性與責任心,并最終有利于提高公司業績,確保公司未來發
展戰略和經營目標的實現,為股東帶來更高效、更持久的回報。
作為公司的獨立董事,我們認為公司實施激勵計劃不會損害公司及其全體股東
的利益,一致同意公司實施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
獨立董事:劉元 張方 毛美英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