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3-12-24
承德南江股份有限公司
衍生品投資管理制度
(本制度經公司 2013 年 12 月 23 日召開的五屆第三十一次董事會審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承德南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金融衍生品業務,控制衍生品投資風險,根據《證券法》、《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規則(2012 年修訂)》、《深圳證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業務備忘錄第 26 號―衍
生品投資》等法律法規和規范及《承德南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
司章程》”)的有關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未經公司董事會同意,公司下
屬控股子公司不得進行衍生品投資。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衍生品是指場內場外交易、或者非交易的,實質為期貨、
期權、遠期、互換等產品或上述產品的組合。衍生品的基礎資產既可包括證券、
指數、利率、匯率、貨幣、商品、其他標的,也可包括上述基礎資產的組合;既
可采取實物交割,也可采取現金差價結算;既可采用保證金或擔保、抵押進行杠
桿交易,也可采用無擔保、無抵押的信用交易。
第四條 對開展衍生品業務的相關信息,公司應按照深圳證券交易所等證券
監督管理部門的相關規定在臨時報告或者定期報告中予以披露。
第二章 授權范圍及審批程序
第五條 公司所有衍生品投資均需提交董事會審議,董事會可決定額度不超
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百分之五十(50%)的且不以套期保值為目的的衍
生品投資,超過董事會權限范圍的衍生品投資應當提交股東大會審議;構成關聯
交易的衍生品投資應當履行關聯交易表決程序。
公司管理層在董事會、股東大會決議的授權范圍內負責有關衍生品投資業務
的具體操作事宜。在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批準的額度內,由公司管理層確定具體的
金額和實施時間。
第六條 對屬于董事會權限范圍內或以套期保值為目的的衍生品投資,公司
應就衍生品投資出具可行性分析報告并提交董事會審核,董事會審議通過后方可
執行。
第七條 對于超出董事會權限范圍且不以套期保值為目的的衍生品投資,經
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獨立董事發表專項意見后,還需提交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后
方可執行。
在發出股東大會通知前,公司應自行或聘請咨詢機構對擬從事的衍生品業務
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風險管理措施出具可行性分析報告并披露分析結論。
第八條 公司應當對衍生品交易業務建立嚴格的崗位責任制,明確相關業務
部門和崗位的職責、權限、決策、執行、資金管理相互分離、制約和監督。
第九條 公司會計部門依據相應會計準則記賬并編制財務報表。
第三章 衍生品投資的后續管理和信息披露
第十條 公司投資部作為管理衍生品投資業務的日常機構,應跟蹤衍生品公
開市場價格或公允價值的變化,及時評估已投資衍生品的風險敞口變化情況,并
向董事會報告。
第十一條 對于不屬于交易所場內集中交收清算的衍生品投資,公司投資部
應密切關注交易對手信用風險的變動情況,定期對交易對手的信用狀況、履約能
力進行跟蹤評估,并相應調整交易對手履約擔保品的頭寸。
第十二條 公司投資部應根據已投資衍生品的特點,針對各類衍生品或不同
交易對手設定適當的止損限額,明確止損處理業務流程,并嚴格執行止損規定。
第十三條 公司投資部在董事會授權和股東會授權范圍內進行衍生品操作、
持倉管理、估值結果分析、資金調度及交割、應急事項處理等事宜。
第十四條 公司已投資衍生品的公允價值減值與用于風險對沖的資產(如有)
價值變動加總,導致合計虧損或浮動虧損金額每達到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
的 10%且絕對金額超過 1000 萬人民幣時,公司應以臨時公告及時披露。
第十五條 公司應按照相關規定在定期報告中對已經開展的衍生品投資相關
信息予以披露。
第四章 衍生品投資的風險控制
第十六條 公司開展衍生品投資前,由投資部、財務部負責評估衍生品的投
資風險,分析該業務的可行性與必要性,并及時上報突發事件及風險評估變化情
況。
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負責審查衍生品投資的必要性及風險控制情況。
第十七條 公司開展衍生品投資前,應合理配備投資決策、業務操作、風險
控制等專業人員。參與投資的人員應充分理解衍生品投資的風險,嚴格執行衍生
品投資的業務操作和風險管理制度。
第十八條 公司在進行衍生品業務前,應當在多個市場與多種產品之間進行
比較、詢價; 必要時可聘請專業機構對待選的衍生品進行分析比較。
第十九條 公司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對衍生品投資公允價值予以確認,并對
衍生品予以列示和披露。
第二十條 公司應嚴格控制衍生品業務的種類及規模,盡量使用場內交易的
衍生品進行投資。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的有關
規定執行。本制度某些條款如因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的有關規定調整而
發生沖突的,以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為準。
第二十二條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會通過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