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3-12-24
承德南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經公司第五屆董事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待提交公司股東大會審議)
為規范公司投資衍生品行為,公司于 2013 年 12 月 23 日召開了第五屆董事
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對原公司章程相關條款進行修改的議案,具體修改
內容如下:
一、 修改公司章程第四十條
修改前:
第四十條 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
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對公司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
(十二)審議批準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擔保事項;
(十三)審議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
資產 30%的事項;
(十四)審議批準變更募集資金用途事項;
(十五)審議股權激勵計劃;
(十六)審議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本章程規定應當由股東大會決定
的其他事項。上述股東大會的職權不得通過授權的形式由董事會或其他機構和個
人代為行使。
修改后:
第四十條 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
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對公司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
(十二)審議批準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擔保事項;
(十三)審議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
資產 30%的事項;
(十四)審議批準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百分之五十(50%)的且
不以套期保值為目的的衍生品投資;
(十五)審議批準公司與關聯方之間進行的任何衍生品交易;
(十六)審議批準變更募集資金用途事項;
(十七)審議股權激勵計劃;
(十八)審議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本章程規定應當由股東大會決定
的其他事項。上述股東大會的職權不得通過授權的形式由董事會或其他機構和個
人代為行使。
二、修改公司章程第七十七條
修改前:
第七十七條 下列事項由股東大會以特別決議通過:
(一)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
審計總資產 30%的;
(五)股權激勵計劃;
(六)法律、行政法規或本章程規定的,以及股東大會以普通決議認定會對
公司產生重大影響的、需要以特別決議通過的其他事項。
下列事項須經公司股東大會表決通過,并經參加表決的社會公眾股股東所持
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方可實施或提出申請:
1、公司向社會公眾增發新股(含發行境外上市外資股或其他股份性質的權
證)、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向原有股東配售股份(但具有實際控制權的股東在
會議召開前承諾全額現金認購的除外);
2、公司重大資產重組,購買的資產總價較所購買資產經審計的賬面凈值溢
價達到或超過 20%的;
3、股東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權償還其所欠該公司的債務;
4、對公司有重大影響的附屬企業到境外上市;
5、在公司發展中對社會公眾股股東利益有重大影響的相關事項。公司召開
股東大會審議上述所列事項的,應當向股東提供網絡形式的投票平臺。公司發布
股東大會通知后,應當在股權登記日后三日內再次公告股東大會通知。
修改后:
第七十七條 下列事項由股東大會以特別決議通過:
(一)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
審計總資產 30%的;
(五)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百分之五十(50%)的且不以套期保
值為目的的衍生品投資;
(六)公司與關聯方之間進行的任何衍生品交易;
(七)股權激勵計劃;
(八)法律、行政法規或本章程規定的,以及股東大會以普通決議認定會對
公司產生重大影響的、需要以特別決議通過的其他事項。
下列事項須經公司股東大會表決通過,并經參加表決的社會公眾股股東所持
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方可實施或提出申請:
1、公司向社會公眾增發新股(含發行境外上市外資股或其他股份性質的權
證)、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向原有股東配售股份(但具有實際控制權的股東在
會議召開前承諾全額現金認購的除外);
2、公司重大資產重組,購買的資產總價較所購買資產經審計的賬面凈值溢
價達到或超過 20%的;
3、股東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權償還其所欠該公司的債務;
4、對公司有重大影響的附屬企業到境外上市;
5、在公司發展中對社會公眾股股東利益有重大影響的相關事項。公司召開
股東大會審議上述所列事項的,應當向股東提供網絡形式的投票平臺。公司發布
股東大會通知后,應當在股權登記日后三日內再次公告股東大會通知。
三、修改公司章程第一百零六條
修改前:
第一百零六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大會,并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發行債券或其他證券及上市方案;
(七)擬訂公司重大收購、收購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變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東大會授權范圍內,決定公司對外投資、收購出售資產、資產抵
押、對外擔保事項、委托理財、關聯交易等事項;
(九)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董事會秘書;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
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等高級管理人員,并決定其報酬事項和獎懲事項;
(十一)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訂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項;
(十四)向股東大會提請聘請或更換為公司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
(十五)聽取公司經理的工作匯報并檢查經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職權。超過股東大
會授權范圍的事項,應當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修改后:
第一百零六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大會,并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發行債券或其他證券及上市方案;
(七)擬訂公司重大收購、收購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變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東大會授權范圍內,決定公司對外投資、收購出售資產、資產抵
押、對外擔保事項、委托理財、關聯交易等事項;
(九)決定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百分之五十(50%)的衍生品投
資或以套期保值為目的的衍生品投資;
(十)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董事會秘書;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等高級管理人員,并決定其報酬事項和獎懲事項;
(十二)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訂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項;
(十五)向股東大會提請聘請或更換為公司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
(十六)聽取公司經理的工作匯報并檢查經理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職權。超過股東大
會授權范圍的事項,應當提交股東大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