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3-12-24
安徽承義律師事務所
關于安徽桑樂金股份有限公司
召開2013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
承義證字[2013]第 141 號
致:安徽桑樂金股份有限公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
規則》等法律法規和其他規范性文件的要求,安徽承義律師事務所接受安徽桑樂金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桑樂金”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夏旭東、束曉俊律師(以
下簡稱“本律師”)就桑樂金召開 2013 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以下簡稱“本次股東
大會”)出具法律意見書。
一、本次股東大會召集人資格和召集、召開的程序
經核查,本次股東大會是由桑樂金第二屆董事會召集,會議通知已于本次股東大
會召開十五日前刊登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報刊和深圳證券交易所網站上。本
次股東大會已按公告的要求如期召開。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人資格和召集、召開程序
符合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二、本次股東大會出席人員的資格
經核查,出席會議的桑樂金股東及股東代表 4 人,代表股份 55,603,257 股,均
為截止至 2013 年 12 月 16 日下午交易結束后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登記在冊的桑樂金股東。桑樂金董事、監事、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及本律師也出
席了本次股東大會。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人員資格符合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規定。
三、本次股東大會的提案
經核查,本次股東大會審議的提案為《關于董事會換屆選舉的議案》、《關于監事
會換屆選舉的議案》。上述提案由桑樂金第二屆董事會、第二屆監事會提出,上述提
案與會議通知一并進行了公告。本次股東大會沒有臨時提案。本次股東大會的提案人
資格及提案提出的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四、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和表決結果
經核查,本次股東大會按照《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和《公司章程》規定的表
決程序,采取現場書面記名投票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東大會審議的提案進行了表決。
本次股東大會選舉公司董事、監事采用了累積投票制。兩名股東代表、一名監事和本
律師對現場會議的表決票進行了清點和統計,并當場宣布了表決結果。本次股東大會
的表決結果與本次股東大會決議一致。本次股東大會表決程序和表決結果均符合法
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五、結論意見
綜上所述,本律師認為:桑樂金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人資格和召集、召開程序、
出席會議人員的資格、提案、表決程序和表決結果均符合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規定;本次股東大會通過的有關決議合法有效。
安徽承義律師事務所 負責人:鮑金橋
經辦律師:夏旭東
束曉俊
二○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